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358號
- 原告
- 林俊宏即永安包裝企業社
- 被告
-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晨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7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