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若蕎、鄧雅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14號 原 告 陳若蕎 被 告 鄧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2日因作業疏失,誤以網銀轉帳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損害, 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回應:我確實有以婼凡有限公司(下稱婼凡 公司)與夢思潔有限公司(下稱夢思潔公司)有出資協議,但 是公司之間的帳務都是由公司的帳戶處理,與個人無關。被告所提供的LINE對話其中附件二是我跟被告的對話、附件三是被告與夢思潔公司老闆的對話記錄,2021年7月12日,這 天的對話就是我要請被告返還10萬元的對話,左方是被告,右方是夢思潔公司老闆,這是夢思潔公司擷圖給我的,當時擷圖是要表明要付貨款,如果這部分是貨款的話,為何會有循環利息,這筆錢是我經由夢思潔公司的指示匯給被告的,但我忘記夢思潔公司為何要指示我匯到這個款項。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 三、被告則以: (一)原告以婼凡公司的名義與訴外人夢思潔公司簽署出資協議書,原告與夢思潔公司有資金上的糾紛,遷怒於被告,夢思潔公司向被告買賣貨品,由原告轉帳入貨款。 (二)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的理由: (一)原告主張網路匯款入被告所有之帳戶一情,業據原告提出帳戶交易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9頁、第27頁),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3年7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363095 號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可佐(見本院卷第63頁、第67頁 至第6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定。次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 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在指示人依補償關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之指示給付關係,其給付關係係分別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及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至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領取人係基於其與指示人之對價關係,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為給付,該二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而不發生給付關係。準此,被指示人依指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受領人請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既主張係因作業疏失而轉帳至被告所有帳戶,可知本件係因原告之給付行為而使被告受有利益,而被告否認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以前詞置辯,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欠缺給付之目的即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負舉證責任,惟原告此部分除未舉證外,尚稱確係如被告所抗辯之係基於夢思潔公司之指示將系爭款項轉帳被告所有帳戶等語,是原告既係依夢思潔公司指示將系爭款項匯予被告,縱原告轉帳款項原因係遭夢思潔公司欺騙而給付,然原告與被告間既無給付關係,縱原告與夢思潔公司間之補償關係不存在,依上開實務見解,原告亦僅得向指示人即夢思潔公司請求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而不得向被告主張,是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