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7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劭宇

原告
陳俊鑫
被告
明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利用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因操作錯誤,自其申設之嘉義縣○○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誤匯款項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至被告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上述原告所匯錯款項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