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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
被告
楊志偉
訴訟代理人
林俊豪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4,000元由原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6日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向266公里800公尺處,因交通事故撞損原告管有之如附表所示金屬護欄等設施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二、被告抗辯其當時係為閃避突然變換車道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而肇事,就本件事故並無肇事責任等語。經查,本件事故地點為國道1號高速公路三線車道,依訴外人即B車之駕駛人黃義全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4年度偵緝字第197號案件114年5月27日檢察官訊問時稱:事故當時王文榮沒有在車上,因為伊無駕照遂請王文榮頂替。當時伊要從內側車道切到中間車道時,有看到右後方有一台車(指A車)開得很快沿中間車道疾駛前來;當時B車只有一點點駛入中線車道,伊馬上拉回來;伊認為是A車開太快、失控;當時B車正常時速開車等語,有前揭訊問筆錄附於限閱卷可參。足認事故發生當時,A車行駛於中線車道,B車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有往中線車道變換車道隨即拉回之情形,被告抗辯係為閃避B車而失控擦撞護欄,應屬可採。至於黃義全所稱A車車速過快乙節,僅為黃義全個人之判斷,並無其他證據可佐,尚難認為可採。故本件被告既係為閃避B車而失控擦撞護欄,被告抗辯其無肇事責任等語,應屬可採,原告主張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難認有據。

三、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加計鑑定費用3,000元,合計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原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金額 1 金屬護欄 17 24,650元 2 H型鋼護欄墊塊 20 5,600元 3 H型鋼護欄柱 19 3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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