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70號
- 原告
- 市政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瑩秀
- 訴訟代理人
- 呂軒閩
- 被告
- 嘉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瀚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在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03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註1: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被告是嘉義市○○段000○000○號建物的所有權人,屬於原告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被告從民國112年3月起到113年8月都沒有繳交管理費用及修繕費用合計新臺幣69,036元。經原告催討,被告都沒給付,依照住戶規約第17條約定,請求以年息10%計算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