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81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一
- 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被告
- 林榆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113年度中小字第390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22元,及其中新臺幣4,204元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