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廖政勝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榆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8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蘇偉譽 被 告 林榆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113年度中小字第390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22元,及其中新臺幣4,204元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金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