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林建涵
- 原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弘泰輪胎企業社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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