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志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李志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酷航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資料表及雲林縣政府函,兩造因購買機票所生消費爭議,經雲林縣政府調解不成立,則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調解上開消費爭議,顯無成立之望,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宜循民事訴訟或其他適法途徑解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