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9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捷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25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