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謝其達
- 當事人林士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士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德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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