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2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蘇鈺雅
- 被告
- 陳寶元即詮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陳寶元即銓盛企業社」記載,應更正為「陳寶元即詮盛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