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陳寶元即詮盛企業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被 告 陳寶元即詮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陳寶元即銓盛企業社」記載,應更正為「陳寶元即詮盛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