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34號
- 原告
- 丁郁秀
- 訴訟代理人
- 董森健
- 被告
- 華麗汽車行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翰
- 訴訟代理人
- 鄒宗育
- 複代理人
- 林柏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惟上開宣示判決期日適遇山陀兒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