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羅紫庭

原告
丁郁秀
訴訟代理人
董森健
被告
華麗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賴明慧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
複代理人
林柏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惟上開宣示判決期日適遇山陀兒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