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羅紫庭

抗 告 人即

原告
亞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黃宥綺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永崑間給付貨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