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55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亞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宥綺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永崑間給付貨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