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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廖政勝

上訴人
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莉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1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6,651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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