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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8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美綾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木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羅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係就本件全數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元(房屋現值72,000元及主文第二項之2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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