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39號
- 原告
- 洪健凱
- 訴訟代理人
- 邱創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皇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詠純律師
- 被告
- 林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所列第二項訴訟費用負擔、第三項假執行等部分,應更正為第三、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係准許原告所請求被告應給付之積欠租金、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代墊水電費部分及部分違約金,並駁回原告部分違約金之請求;其中,原告請求為有理由之部分,固已彰顯於系爭判決主文第一項,惟原告請求為無理由之部分,則漏未於系爭判決主文一併諭知,而可認系爭判決查有顯然錯誤之情形。爰職權裁定更正系爭判決原本與正本如本件裁定主文之所示,期使系爭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本院原來之意思相符。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