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0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劭宇

原告
梁振哲即辰祥企業行
被告
林宏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559元。

原告應在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持有之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68號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下稱系爭本票】債權超過20萬元的部分及利息對原告債權不存在。經核上開聲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加計系爭本票裁定核准系爭本票得為強制執行之利息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即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之利息,共計10萬559元(計算式見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萬5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0萬元 113年8月13日 113年9月15日 (34/365) 6% 5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本金+利息)       10萬559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