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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8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羅紫庭羅紫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8號

聲請人
吳明諺
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代理人
謝逸傑律師
相對人
鄭暐杰即捷揚工程社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8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下午4時1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池冠儒調解委員 朱燕文黃秀敏盧文堂侯錦英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謝逸傑律師相 對 人 鄭暐杰即捷揚工程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90,700元。

二、給付方法: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給付30,000元,餘款260,700元於113年11月15日前給付20,000元,並自113年1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50,000元,114年4月15日前給付40,7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聲請人代理人 謝逸傑律師相 對 人 鄭暐杰即捷揚工程社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黃秀敏盧文堂侯錦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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