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吳明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吳明諺 代 理 人 黃銘煌律師 謝逸傑律師 相 對 人 鄭暐杰即捷揚工程社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8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5日下午4時1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朱燕文 黃秀敏 盧文堂 侯錦英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謝逸傑律師 相 對 人 鄭暐杰即捷揚工程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90,700元。 二、給付方法: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給付30,000元,餘款260,700元於113年11月15日前給付20,000元,並自113年12月15日 起至114年3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50,000元,114年4月15日前給付40,7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謝逸傑律師 相 對 人 鄭暐杰即捷揚工程社 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 黃秀敏 盧文堂 侯錦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