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潘芃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潘芃岑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宇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6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