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雲龍國際有限公司、林昊龍、文苑股份有限公司、林通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 訴訟代理人 許雅貞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文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訴訟代理人 江堃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遇康芮 颱風來襲,停止上班,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 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上午10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