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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
訴訟代理人
許雅貞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文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訴訟代理人
江堃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遇康芮颱風來襲,停止上班,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上午10時宣判,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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