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陳劭宇
- 上訴人張旺順、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14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旺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黃莘宜、聯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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