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羅紫庭
- 原告李一郎
- 被告李春霏、陳德霖、李啟瑞、李惠玲、李張英雀、陳榮福、張榮順、陳淑娥、李忠孝、李建志、李丞容、蔡誌初、温漢玉、蕭茗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75號 原 告 李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李春霏 陳德霖 李啟瑞 李惠玲 李張英雀 陳榮福 張榮順 陳淑娥 李忠孝 李建志 李丞容 蔡誌初 温漢玉 蕭茗甫 蔡李金超(李山知之繼承人) 李日昇(李山知之繼承人) 李蔡珠(李山知之繼承人) 李瓊婷(李山知之繼承人) 李聖智(李山知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振榮(李山知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力民(李山知之繼承人) 黃力平(李山知之繼承人) 黃力立(李山知之繼承人) 黃力仁(李山知之繼承人) 李王金連(李山知之繼承人) 李雅芳(李山知之繼承人) 李必勝(李山知之繼承人) 李必志(李山知之繼承人) 受告知人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泳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理由欄關於「黃立民」記載,應更正為「黃力民」;「黃立仁」記載,應更正為「黃力仁」;「李雅方」記載,應更正為「李雅芳」;「李宗孝」及「李中孝」記載,應更正為「李忠孝」;「李承容」記載,應更正為「李丞容」;「張淑娥」記載,應更正為「陳淑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理由欄及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13年12月2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關於「溫漢玉」記載,應更正為「温漢 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面積增減欄合計項目「±1806.73」記載,應更正為「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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