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307號
- 原告
- 砡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鈺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志、賴文心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具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