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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30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劭宇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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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鈺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志、賴文心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具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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