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307號
- 原告
- 砡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鈺豈
- 被告
- 陳忠志
- 被告
- 賴文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朴簡字第3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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