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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30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劭宇

原告
砡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鈺豈
被告
陳忠志
被告
賴文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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