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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吳桂枝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告
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鴻志
被告
被告
郭柏佑
被告
上二人共同 蔡憲庭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44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追加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李鴻志為被告,並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0,981元。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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