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鼎盛食膳有限公司、李東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60號 原 告 鼎盛食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1,702元(包含本金及起訴 前之利息,計算式見卷附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