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蔡季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宏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服務費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14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