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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羅紫庭

聲請人
即原告
揚彩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眞
代理人
王佑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靜江、祐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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