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0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揚彩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順眞
- 代理人
- 王佑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靜江、祐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