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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原小調字第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羅紫庭羅紫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4年度嘉原小調字第4號

聲請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代理人
邱至弘
相對人
楊曼珏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原小調字第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2時3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池冠儒調解委員 朱燕文劉興錫盧文堂侯錦英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邱至弘相 對 人 楊曼珏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9,206元。

二、給付方法為: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10日給付1,206元並自114年5月10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各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聲請人代理人 邱至弘相 對 人 楊曼珏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劉興錫盧文堂侯錦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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