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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6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許勝智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宥廷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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