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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6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羅紫庭

聲請人
即原告
何建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鍾迪訓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為鍾迪訓,未記載被告身分證號等年籍資料及地址,被告身分及地址均不詳,致本院無法確認被告人別及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被告年籍及住居所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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