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劉素月
- 代理人
- 李清得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鄭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誤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主張於114年2月6日原欲匯款新臺幣(下同)13,000元入000000000000號帳戶,而誤匯入相對人即被告鄭玉珍所有之聯邦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000元。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松山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