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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249號

返還誤入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謝其達

聲請人
即原告
劉素月
代理人
李清得
相對人
即被告
鄭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誤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主張於114年2月6日原欲匯款新臺幣(下同)13,000元入000000000000號帳戶,而誤匯入相對人即被告鄭玉珍所有之聯邦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000元。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松山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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