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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212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望民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陳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772元,及其中6,013元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如附表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負欠如附表所示電信欠費、小額代收款、專案補貼款等總計37,772元未為清償,遠傳電信已於111年7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門號 電信欠費 小額代收款 專案補貼款 合計債權金額 0000000000 2,965元 5,960元 11,546元 20,471元 0000000000 3,048元 5,990元 8,263元 17,301元      合計    37,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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