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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2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羅紫庭

上 訴 人即

被告
許志鴻即耀發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文即綠荳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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