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45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余錫
- 被告
- 金慶元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77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記: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被告金慶元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2日邀同連帶保證人黃正峰向原告簽立借據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6日起至114年5月26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機動計息,另依借據第4條第4項、第5條、第6條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改依本行基準利率月調整加年3%(目前為年利率2.96%+3%=5.96%),嗣後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逾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餘額除仍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金慶元科技有限公司本息僅繳納至114年4月26日止,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訴請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