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小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羅紫庭
- 當事人陳秀涓、張振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03號 原 告 陳秀涓 被 告 張振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5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振軒明知自己無力支付投注彩券之下注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4日9時42分許至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之 「財神到彩券行」,向原告陳秀涓表示要投注「BINGOBINGO賓果賓果」之電腦彩券(選號範圍為01~80,可以任意選擇 選擇1~10個號碼,稱為「1星」、「2星」、「3星」、「10 星」,每次開獎時,電腦系統將隨機開出20個獎號,依投注人選擇的玩法和選號進行對獎),並佯稱稍後支付投注金額,以此方式對原告陳秀涓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被告張振軒填寫之投注單進行投注,使被告張振軒得投注新臺幣18,750元金額之利益。嗣被告張振軒在開獎後發覺未中獎,即以忘記帶現金要去他處領錢為由離開現場。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750元及自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當庭表示:我有欠原告這筆錢,我要還原告錢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 13年度偵字第14168號、114年度偵字第930號起訴書為證, 被告所為前開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該刑事判決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件卷證核閱無訛。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故意不法詐欺行為訛詐原告,因此取得下注18,750元金額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8,7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有明 文。本件原告請求之給付,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確定期限,原告雖主張自113年12月4日起算利息,惟迄未提出起訴前已為催告之證明,依上說明,本件遲延利息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14年3月7日起算 (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15頁),故原告請求上開金額自114 年3月7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應有理由。其餘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8,750元,及自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請求本院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毋庸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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