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38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楊鵬遠律師
- 被告
- 陳氏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80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記:
一、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旨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7日下午1時58分許,無照駕駛由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嘉義縣大林鎮中正路與祥和路口處,因未依號誌行駛闖越紅燈,不慎與訴外人蔡瑩瑩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蔡瑩瑩受有體傷,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賠付蔡瑩瑩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558元、交通費用2,250元、看護費36,000元,合計45,808元。本件肇事主因係被告無照駕駛、未依號誌行駛闖越紅燈等過失,為此,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制險)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賠付後向被告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8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