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91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祺
- 被告
- 張竣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08元,及其中新臺幣3,803元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803元、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1,309元、6,996元,合計22,108元,又遠傳電信於民國111年7月1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