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63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一
- 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被告
- 許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0元,及其中新臺幣2,823元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