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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7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王振坤
被告
林昌聖

兼法定代理

人 黎美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以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林啓偉之遺產為限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以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林啓偉之遺產為限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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