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723號
- 原告
- 王振坤
- 被告
- 林昌聖
兼法定代理
人 黎美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以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林啓偉之遺產為限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以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林啓偉之遺產為限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