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滕柏綱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
- 原告
- 之13
- 被告
-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中義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 訴訟代理人
- 洪薈芳 住○○市○○路○段000○0號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 居台北市○○區○○路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小字第760號給付退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通 譯 李苑如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377元整,及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及應於本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