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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高嘉宏
即原告
相對人
嘉義縣梅山鄉公所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俊謀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114年度嘉國簡調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難認其訴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合,爰裁定准許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救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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