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調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黃美綾
- 法定代理人陳冠中
- 原告澐禾創意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北峰機車精品即劉家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澐禾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北峰機車精品即劉家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誤將款項匯入被告北峰機車精品即劉家喜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而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誤匯之款項,然被告劉家喜獨資所設北峰機車精品之金融帳戶通訊地址固在新北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中國信託銀行114年3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206946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惟北峰機車精品已經歇業,且被告劉家喜之戶籍係在高雄市,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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