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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調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廖政勝

  • 當事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貴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79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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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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