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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54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貴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7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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