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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孫偲綺

聲請人
即原告
莊騰紘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世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臺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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