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1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莊騰紘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煌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世均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臺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