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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望民

原告
洪嘉駿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泰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雅璘律師
被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被告
方新翔
參加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案情複雜且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金額之46倍,爰依參加人之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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