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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9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劭宇

上訴人
即原告
旺品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灯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嚴嘉琪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

上訴理由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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