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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3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陳吉成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告
張至潔

邱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14年2月3日書狀訴之聲明,核定為209,59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明第1項+聲明第2項+聲明第3項+聲明第4項=房屋課稅現值*被
告張至潔占有使用面積/房屋總面積+房屋課稅現值*被告邱建樺
占有使用面積/房屋總面積+被告張至潔自113年8月25日起至113
年9月24日止所獲相當於每月10,000元租金之利益+被告邱建樺自
113年8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4日止所獲相當於每月10,000元租金
之利益=612,500*(20.86)/133.87+612,500*(20.86)/133.87
+10,000*0.00000000+10,000*0.00000000≒95,441+95,441+9,354
+9,354=209,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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