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31號
- 原告
- 陳吉成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瑋律師
- 被告
- 張至潔
邱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14年2月3日書狀訴之聲明,核定為209,59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明第1項+聲明第2項+聲明第3項+聲明第4項=房屋課稅現值*被 告張至潔占有使用面積/房屋總面積+房屋課稅現值*被告邱建樺 占有使用面積/房屋總面積+被告張至潔自113年8月25日起至113 年9月24日止所獲相當於每月10,000元租金之利益+被告邱建樺自 113年8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4日止所獲相當於每月10,000元租金 之利益=612,500*(20.86)/133.87+612,500*(20.86)/133.87 +10,000*0.00000000+10,000*0.00000000≒95,441+95,441+9,354 +9,354=209,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