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翰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協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鐙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2,1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8,417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