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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吳芙蓉

原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被 告
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2,64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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